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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興隆國小學生請假辦法
一、凡本校在籍學生,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請假。
二、請假種類及限制:
(一)公假:有關學生代表學校,或經學校薦派代表服行校內、外公務者。
(二)事假:有關學生家庭事項者。
(三)病假:有關學生身心健康事項者。
(四)喪假:有關學生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曾祖(外曾)父母、祖(外祖)父母、兄弟姊妹死亡者。
三、學生請假核准權責:
(一)、二日(含)以內者由級任老師核准。
(二)、三日(含)以內者由訓導組核准。
(三)、五日(含)以內者由教導主任核准。
(四)、超過五日呈校長批准。
四、請假程序:
(一)、學生請假應向級任老師為之,級任老師每日應確實查核學生出缺席情形,並主動聯繫家長,將學生出缺席情形確實填寫於相關記錄簿上。
(二)、學生請假二日(含)以內者,應由家長以家庭聯絡簿、電話、MAIL或其他方式向級任老師請假(不包括公假),得不填具假單。
(三)、學生請假三日(含)以上者,應由家長書面簽寫假單方式向級任老師請假(不包括公假),並存查於訓導組。請假三日(含)以上者,得檢附相關證件(病假得附醫院證明,喪假得附訃聞)。
(四)、學生請假三日(含)以上者,一律使用學校之請假單。
(五)、曠課:學生未經請假缺席者為曠課,由級任老師向訓導組報備。
(六)、曠課達三日(含)以上,由訓導組進行中輟生通報,並會同相關人員瞭解學生情形。
五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