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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服務規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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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銅鑼鄉興隆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約

 

一、教師之聘任、權利、義務、待遇、進修研究、退休撫卹、離職、資遣、保險參加教師 組織、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二、教師應恪遵教師法,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,修己善群、進修研究、熱忱服務, 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,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。於校園內及教學中,不得為特定政黨、 宗教、種族做宣傳,立場應保持中立。

三、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,均依照有關法令及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,非經校長同意,不得 在校外兼課(職)。

四、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或年(班)為原則,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安排搭配其他科目 課程,仍應接受,不得拒絕。

五、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,不得遲到、早退或曠課,其因差假所遺課程,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,依規定妥善安排。 六、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(辦)行政職務之義務,對學校委辦事項(如 學生午餐、教育工作、導護、社團活動指導、校園安全維護‧‧‧等)應確實善盡職 責,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。

七、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(如班級生活公約之擬訂、自修、午休之督導,教室環境整潔 之美化、節約能源、缺曠課之處理,家庭聯絡簿之批閱、家庭訪問‧‧‧等)指導學 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競賽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,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,培養 健全之人格。

八、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,校務會議議決及教師自律公約,出勤差假依苗栗縣公立中小學 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。 九、教師應依指派參加各項研習、出席各項慶典、週會、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,並履行 會議之決議。

十、教師對於教學,應充份準備教材,採用適當教法,注意教室管理、認真批改作業,實 施補救教學指導,假期學習活動;確實做好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,並確實指導實驗或 實習。

十一、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 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。

十二、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 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
十三、教師於寒暑假期間,應從事進修、研究、研習或準備教材(得選訂專題分配教師研 究,並提出報告)。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,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。

十四、教師對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「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」之認定,如有 爭議,得提請教評會評議,並接受其決議。 十五、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,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,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及推銷書刊用品,並切實遵守不實施體罰。 十六、教師聘約有效期間,不得中途離職,如因故必須離職者,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評 會審議後,提請校長同意,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。雙方對來年為聘約,若教評 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,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對方。

十七、教師之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,悉經學校教評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議決辦理。

十八、學校如因減班或其他原因導致教師超額時,超額教師必須接受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 之規定,協助介聘至他校,不得異議。超額教師之認定,1.以進入本校年資最淺之 教師。2.年資相同者以調入本校積分最低者。3.若積分相同者抽籤決定。

十九、苗栗縣政府或學校,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,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,對教師有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、第八款或第十八條情事,尚未達應予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程 度者,亦得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懲處。

二十、教師留職停薪期間,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行為特別之規定。

廿一、教師對有關其個人之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其權益時,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 訴,於未獲解釋確定前,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。

廿二、本服務規約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 



地址:苗栗縣銅鑼鄉興隆村117號
電話:982804
傳真:982971
版權所有:苗栗縣銅鑼鄉興隆實驗小學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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